合同轉讓的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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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的形式是什麼
合同轉讓的形式是什麼
合同義務只有在經原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轉讓;這實際上構成合同的變更。合同權利中的財產性權利原則上可以不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轉讓;它不僅包括實體性財產權,而且包括賠償請求權和純粹的訴權。但合同權利中的人身性權利非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不得轉讓。由此可見,廣義的合同轉讓既包括債務主體的變更,也包括合同權利的轉讓。理論上認為,合同轉讓可以通過4種法律形式進行。
1、債務主體變更。
債務主體變更是指根據原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同意由新債務人替代承擔債務的協議。其法律效果在於解除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而使其由新債務人承擔。它實質上是在有關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合同代替舊合同的交易。但是構成債務主體的變更並不意味着債權人須以明示協議同意新舊債務人的替代。例如在合夥人變更的情況下,該合夥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根據法律推定條款認可新合夥人承擔退夥人的債務。
2、當事人依成文法轉讓合同權利。
權利轉讓須遵循以下規則:
(1)轉讓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且須由出讓人簽字;
(2)該轉讓必須是絕對的,而非僅授權他人追索債務;
(3) 出讓人須向其債務人、受託管理人或其他義務人發出書面通知,説明情況。
根據判例法解釋,權利財產是指只能根據訴訟強制取得,而不能實際佔有的財產;例如追償權或合同所生的請求權。該規則中所稱的絕對轉讓是指出讓人全部權益的真實轉讓,而非部分權益的轉讓:否則不屬於合同權利轉讓。根據判例規則,出讓人轉讓其全部權利可以要求受讓人提供擔保,但不得附有其他條件。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果在於使受讓人取得:
(1)合法債權或權利財產;
(2)對抗債務人的訴權和其他補救措施;
(3)不經原出讓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如果債務人在收到轉讓通知書時即對原出讓人提起訴訟或提出抗辯的,該訴訟或抗辯將可能影響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果。因此受讓人在受讓權利時必須遵循公平善意原則,在出讓人基於欺詐行為轉讓權利的,無辜受讓人不承擔責任。
3、當事人依衡平法轉讓權利。
在當事人權利轉讓不符合成文法要求的情況下,只要該權利轉讓的意圖明確,則它在衡平法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衡平法的一般規則,合法權利轉讓可以不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免向債務人發送權利轉讓通知書。但是權利出讓人為取得某些特殊的法律效果,仍有必要向債務人發送通知:
(1)在債務人有可能在收到通知時對受讓人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出讓人為保障受讓人的權利無瑕疵應當發送通知;例如債務人在得知權利轉讓之前已經向出讓人履行支付的情況。
(2)為了保障受讓人取得優於其他無通知權利受讓人的優先受讓權,出讓人有必要向債務人發送通知。
除上述之外,衡平法上的權利轉讓須遵循下述判例規則。首先,根據1951年麥克阿德爾申請案,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權利轉讓不需要有對價,但不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權利轉讓必須有對價才具有效力。
其次,必須將衡平法上的權利財產與成文法上的權利財產區別開,前者通常是指信託受益人對抗受託人或者遺產繼承人對抗執行人的衡平法請求權。最後,無論依據普通法還是依據衡平法,凡涉及當事人個人信譽,能力或身份資格的合同不能轉—讓,例如繪畫合同或某些勞務合同。
4、依法律程序而發生的合同權利義務承擔。
合同的權利義務除可依當事人意志而轉讓外,還可依法定強制程序而移轉,通常稱之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它包括當事人死亡或當事人破產兩種情況。
在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其合同權利義務依法定程序移轉於死者的個人代表。但有關個人技能的合同和勞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破產的情況下,其合同權利義務依破產法程序移轉於破產財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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