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5個月法院判決後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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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5個月法院判決後會怎麼判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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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拘役5個月

我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從法院對應當執行緩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後,法院判拘役5個月執行通知書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緩刑罪犯收到執行通知後,沒有及時回當地派出所報到的情況比較多,而且時間較長,有的多達幾月,甚至幾年。主要是因為:緩刑執行通知一般要經過半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轉送到當地派出所,多數外地緩刑罪犯接到執行通知書需要1-2月時間才能回到當地,如果罪犯不知道或者根本不願意到派出所報到的,也許半年、一年後才能檢查發現,這時才開始對緩刑罪犯進行考察,其考驗期限就實際少了幾個月或者幾年。 緩刑罪犯有別於羈押罪犯的執行刑期,罪犯在回到當地派出所報到前的這段時間,實際上都是處於無監管狀態。現行法律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相關法律只是規定緩刑罪犯無假外出期間應扣除考驗執行期限,而對緩刑罪犯長時間不回當地派出所報到接受監管的,沒有規定對其扣除執行期和應當收監。如果派出所以執行通知書所確定的考驗時間為準,那麼該罪犯的考驗期就少了幾個月或者幾年,這不但不利於對監外罪犯的監管改造,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那些自覺、及時到當地派出所報到而接受監管改造的其他緩刑罪犯,也不能體現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刑法》第七十三條應當修改,緩刑考驗期限不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應當從緩刑罪犯到當地派出所報到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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