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打擊報復證人罪刑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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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打擊報復證人罪刑法依據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證人。
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向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很多,如製造種種理由、藉口,非法剋扣證人的工資、獎金等對證人的提職、晉升及職稱評定予以壓制:
非法關押證人對證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等。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