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後公章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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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銷後公章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吊銷後公章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吊銷後公章的法律效力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在被註銷前,公司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繼續營業,公章是有效的。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企業停止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上述規定對被吊銷公司行為的範圍作了規定。在清算中,凡是從事新的經營活動或向部分債權人履行、放棄部分債權等行為都是無效行為。 但是現有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然以公司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公司承擔還是由實施人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機關注銷前,該企業法人仍視為存續,其仍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正是由於上述規定中沒有進一步説明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開展經營活動的法律後果,又明確了公司的民事主體依然存在,導致產生對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後果承擔的一些錯誤理解和認識,即這種情況下仍然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繼續開展經營活動的,由於該公司已經不具備經營資格,相當於自然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同樣公司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實施人承擔責任。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在被註銷前,公司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繼續營業,公章是有效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企業停止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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