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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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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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哪些
禁止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從事以下活動:
(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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