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減刑假釋審理程序規定是怎樣的呢? 1、假釋程序 無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減刑假釋審理程序規定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需要的假釋。 2、減刑、假釋建議的撤回 減刑、假釋裁定作出前,執行機關書面提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減刑、假釋的監督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刑事辯護 減刑 審理 假釋 刑事處罰辯護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