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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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開庭前準備工作有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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