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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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
請問有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侵權如何定義?
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户發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户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户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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