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陳述申辯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行政拘留陳述申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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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前陳述申辯的期限是多久

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但對於陳述、申辯權利的期限,《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

2、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因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為確保執法效率,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不必再規定期限。

3、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規定陳述、申辯期限。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對程序要求更為嚴格,案情也更為複雜。基於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應該為相對人預留一定的陳述、申辯時間。在執法實踐中,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申辯權期限規定為一至三天,少數部門規定為三天以上,一般來説,處罰機關參照聽證權的期限給相對人預留三天的陳述、申辯期限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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