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7.02K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處罰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人若是想將被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售賣往境外,或者是將這類動物從境外購買進來,都是需要先獲得相應的許可之後,才可以實施進出口的行為的,且在具體進出口的時候,需要經過海關機構的檢查。若是逃避此類檢查,就會由於涉嫌走私而被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