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應該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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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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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怎麼判刑
單位受賄罪的認定:一、主體方面。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二、客觀方面。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集體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客體方面。單位受賄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四、主觀方面。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體現.
單位受賄應予立案的標準: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的刑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是對單位受賄罪怎麼判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