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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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遷時,區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計算補償。


1、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商業、辦公房屋拆遷時,按基準價格計算補償;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房屋拆遷時,按重置價格對房屋計算補償,按區位價格對土地計算補償。


2、國有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及標準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蕪湖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蕪政〔2008〕47號)實施後仍未辦理有償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應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交納土地年租金,交納時限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籤訂之日止。


4、改制單位的房屋拆遷補償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改制出讓成本予以核實。


(二)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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