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應該如何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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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應該如何協議離婚
駐外人員應該如何協議離婚
一方為駐外人員,一方在國內,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雙方都不反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在無法回到中國來處理它,他們可以處理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者律師作為代理人並提交書面意見原國內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符合法律要求,他們應該註冊和發佈離婚證書。委託書和意見須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外國使領館公證。
具體流程如下: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雙方在婚姻登記官簽署或按下指紋前,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聲明書”及“離婚登記申請聲明書”的“聲明人”欄;
3.雙方自願簽署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並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離婚登記協議書”上的指紋;
4.當事人向婚姻登記人宣讀離婚登記聲明;
5甲乙雙方各提交2張1寸單幅半身、半身、無色照片(背景為紅色或藍色);
6. 婚姻登記機關向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交離婚登記證件、協議、證件,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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