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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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一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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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名詞解釋

您好,關於“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一年”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有期徒刑一年並緩刑兩年,是指宣告緩刑,兩年期滿後,原判一年不用再執行。前提是兩年內不能再違法犯罪,否則撤銷緩刑,執行一年的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罪犯刑罰,但是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就對其不再執行刑罰了。

不執行刑罰並不代表罪犯沒有犯罪,而且其畢竟對社會有不利的因素存在,所以法院就依法會對罪犯規定一個考驗期,在此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在考驗期內罪犯真的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了,且遵守法律法規。經過這個考驗期後就不再執行以前的刑罰了。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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