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留置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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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留置權如何行使
抵押權留置權如何行使
抵押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權的實現】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闢謠】
抵押權和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一樣?
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提醒】
抵押權和留置權誰優先實現?
留置權。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據此,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是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結果,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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