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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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142條
民法總則第85條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制大國,所以我們做什麼事情都會有法律的保護和限制,民事之間的糾紛我們有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我們有刑事訴訟法,當我們要組織一個機構或者成立一家公司我們不僅有公司發還有民法,她規定了民事活動中我們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應該負什麼責任,那麼民法總則第85條是什麼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民法總則第85條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二、違反了民法總則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民法總則第85條是什麼及違反了民法總則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相關內容,在我們組織一些社會活動或者我們自己開公司時,如果因為跟其他人合作而讓我們自己的權益受損的時候,我們就可以通過民法總則向國家相關機構進行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等,但是我們自己也要嚴格的遵守我國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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