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連撞兩車後逃逸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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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連撞兩車怎麼處罰
醉酒駕車撞兩車而無人傷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在事故中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十萬元以上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能力賠償或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為: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