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需要那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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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需要那些程序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那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刑罰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3、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條件【公安機關規定】: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嚴重犯罪。


司法機關對按最嫌疑人等案件當事人的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在取保候審後,若有必要,司法機關可以監視器住所,若發現案件當事人的行為會危害到社會上的其他主體時,司法機關可以立即將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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