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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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合作社的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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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股東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合作社股東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是互惠共利的關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1、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2、合作社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從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結構;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


3、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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