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 超過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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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超過上訴期限
超過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需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此規定看起來很清楚,在現實中似乎也不太會出現當事人明知超出上訴期還提起上訴的情況,然而,如果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在上訴期屆滿後才可以提起上訴或者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而執意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只是口頭告知其應申請再審還是應“裁定駁回上訴”呢?或者,在沒有法律規定情況下,法院會不會就置之不理,而讓當事人不知如何是好?即使排除上述個別情況,在共同訴訟中因為上訴期限的確定比較複雜,仍然有可能出現超過上訴期的一審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可能。對於這樣的“上訴”,人民法院又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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