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政權罪既遂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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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既遂處罰規定
顛覆國家政權罪既遂處罰規定
1.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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