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涉案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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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涉案財產處理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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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涉案資金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均應比公、檢、法機關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無論是哪個機關進行處理,贓款贓物的歸屬去向只能有三種情況存在:

1、贓款贓物隨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審結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財政部門上繳國庫。公、檢、法三機關之所以對移送有爭議,恰恰是由這部分財物所引起的。

3、依法退還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鑑於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對犯罪案件中贓款贓物的移送、處理應當依據訴訟的需要和實際的需要,區別對待:對於那些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屬特定物的贓款贓物,以原物隨案移送為最好,以確保審判時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對於其他的無法移送或沒有移送必要的贓款贓物,可以採用照片、清單形式隨卷移送。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單位犯罪主要是追究直接責任人跟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的,並且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要被集資詐騙罪承擔一部分的法律責任的。當中規定的單位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50萬元,但是不論對單位罰款或者是處罰手段有多麼的嚴厲,受害者的資金被單位相關人員揮霍的情況下國家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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