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章簽訂合同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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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章簽訂合同15萬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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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章簽訂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的呢!

偽造公司印章訂立合同 如果相對方明知 當然無效
如果相對方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 屬於自己過錯 未盡交易的基本審查義務 應承擔責任
在公司的追認下 可以使該合同對自身產生約束
本案我認為應當是由交易相對方承擔責任 商事交易的審查義務是交易人必須承擔的義務 比如打電話確認代理權 查看代理證書等等 因審查不周而產生的風險須由自己承擔 其後 可以向該偽造印章方請求賠償
偽造公章簽訂合同的效力就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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