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證 - 雙方同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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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 雙方同意撤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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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有關於雙方同意撤銷婚姻的相關規定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又公佈了兩個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至此我國的婚姻法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已形成了較完備的體系。可撤銷婚姻雖然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但因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得比較原則,導致實踐中理解不統一。為有利於兩者的準確適用,有必要進一步從撤銷程序和法律後果作一簡要分析。

  雙方同意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

  首先,國家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不能主動介入可撤銷婚姻案件,原因是對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雖因受脅迫而違背了其真實意願,但結婚後雙方可能會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銷婚姻,若國家法定婚姻管理機關主動介入,必將侵犯雙方的婚姻自主權並影響大量家庭關係的穩定。

  其次,能夠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均不能申請撤銷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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