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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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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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中止審理,能否提管轄權異議

不可以關於案件管轄權異議問題,只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如民事訴訟,仲裁協議等),已經進入審理流程,視為雙方對管轄權無異議,中止不影響管轄權的異議問題,已經進入審理的案件即便中止,也不能變更管轄權,此時提出異議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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