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情形有哪些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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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情形有哪些,有哪些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情形有哪些,有哪些規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有,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而訂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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