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 - 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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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 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2、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託人的身份關係證明(如户口簿等)、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託人為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文件、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託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新增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三類人羣。雖説只要符合訴訟法規定的都可成為訴訟代理人,但律師畢竟是從事律法工作的專業人員其專業性明顯高於普通人,所以進行訴訟時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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