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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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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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關於離婚後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並准予雙方離婚後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另外,離婚協議實質上是附條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為解除婚姻關係。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進行確認。因而未經確認的離婚協議並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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