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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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是怎樣的
行政調解是怎樣的
1、行政調解與調解相比,同人民調解一樣,屬於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説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在我國從新民主主義時期開始,各個根據地的基層人民政府都負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職責。建國後,行政調解逐步發展為多種形式,除基層政府調解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還規定某些國家負責調解特定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我國的職能主要體現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大職能上,行政調解就是國家對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執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爭議。這是它不同於人民調解的一個重要特點。
3、多年以來,我國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而通過調解的許多糾紛,大量的是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很少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可以説,行政調解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調整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經濟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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