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哪裏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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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哪裏起訴離婚
異地哪裏起訴離婚
1、異地起訴離婚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另外,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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