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沒有履行就解除要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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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沒有履行就解除要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後沒有履行就解除要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簽署一般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若是合同簽署並生效之後,任何一方都沒有履行合同就解除合同,那麼無疑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此種情形違約方一般是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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