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未付清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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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未付清購房款
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出賣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那麼,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司法實踐中,對於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具體情況應當由當事人之間協商來進行認定,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還需要對違約方收取規定標準的違約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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