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予以駁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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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予以駁回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