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九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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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九十五條第一款
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釋義】 本條是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懸掛號牌、放置保險與安檢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處罰規定。 法律規定機動車上路應當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隨身攜帶駕駛證,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流動性極強、情況瞬息萬變的道路交通秩序狀況實行現場即時監督和管理。機動車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不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不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等,就像一個不明身份的人闖入一個正在開會的會場,保安人員當然要阻止和盤查,因為這關係整個會場的秩序和人們的安全。所以法律規定對不按法律要求懸掛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並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按照本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可能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為一時疏忽,有的是因為沒辦手續,有的是因為辦不下手續,還有的可能是機動車來路不正,不敢辦手續。執法人員要區別各種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 以上就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內容及詮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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