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限制轉讓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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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限制轉讓是怎樣的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限制轉讓是怎樣的
1、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由於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想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其他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向村委會申請,經過法定流程後可原始取得。
2、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由於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是不可以將宅基地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其他公民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流轉、轉讓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有法定要求、限制:
1、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即同村的村民間買賣才有效,城鎮居民或其他村村民購買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認定為無效。
2、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3、轉讓行為需徵得集體組織同意。需由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市)國土資源局逐級審核,批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逐宗落實到户。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一併轉讓。
拆遷補償都是直接補償給被拆遷建築的所有權人的,但是對於公租房來説,由於被拆遷户是國家,所以只會對承租人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和搬遷補償,而拆遷安置補償可以選擇安置房補償和安置費補償,選擇安置費補償的,一般是一次性先補償三個月,按照人口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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