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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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房產抵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1、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只要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合同是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簽訂的,無《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該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房產抵押合同有效不代表已設立抵押權。《民法典》物權編規定,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故房產抵押權的設立需要辦理登記。因此,房產抵押合同的效力與抵押權的設立是有區別的,房產抵押未辦理登記,抵押權未設立,但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項下的辦理抵押登記義務,實際是違反了抵押合同的違約行為,可以根據抵押合同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綜上所述,房屋的抵押登記需要具備上述材料,登記機關在審核通過後才會頒發他項權利證書,該抵押登記才會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否則該抵押權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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