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存在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離婚調解存在的問題
調解存在的問題

1、醫患關係緊張


作為原告的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與醫院的關係相當之緊張,往往是患方在醫院聚眾鬧事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醫院不堪忍受患者幾度鬧事,患方對於醫院的種種行為均存在懷疑,雙方的種種不信任、不理解甚至仇恨態度帶到庭審當中就使得醫療糾紛案件實在難以調解。


2、司法解釋與法規的矛盾導致當事人對於訴訟結果存在認識上的偏差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對於患者的賠償標準不一,導致即使鑑定構成醫療事故卻得到的賠償低於僅以不構成醫療事故而依解釋處理得到的賠償數額,於是醫患雙方所認可的賠償數額往往有很大差距,難以調和。


3、目前的醫療事故鑑定存在弊端


醫療糾紛案件審限普遍較長,使雙方當事人感覺為訴所累,因為一般審理醫療糾紛案件,都有個申請醫學鑑定的過程,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基本上是按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但醫學會的鑑定存在着諸多問題。


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醫生和患者之間通過法律手段進行了調解之後,那麼醫患雙方都會得到一份醫療糾紛調解法律文書,從而根據該法律文書來處理相關的糾紛。但是在日常的醫療糾紛處理的時候還是存在一些困難的,比如説現代鑑定器械水平有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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