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原因導致合夥生意損失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民法總則刪除個人合夥的原因
新頒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就三個類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中,和自然人並列的,只有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但取消了“個人合夥”。
《民法總則》“非法人組織”之後 ,取消了《民法通則》原有的“聯營”一節。
因為個人合夥和聯營,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已經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調整就行了,無需民法總則再行規定。
新頒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就三個類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中,和自然人並列的,只有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但取消了“個人合夥”。
《民法總則》“非法人組織”之後 ,取消了《民法通則》原有的“聯營”一節。
因為個人合夥和聯營,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已經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調整就行了,無需民法總則再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