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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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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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自然人包括商業祕密所有者單位的外部人員和內部一般職工以及因工作關係掌握商業祕密的專業人員。
第二,刑法規定,本罪行為在客觀方面有三種表現形式: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一行為是前一行為的延續。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以上三種行為所涉及的商業祕密,都是指行為人以正當或者不正當的手段直接從權利人處獲得的,屬於對他人商業祕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業祕密的犯罪形式。
此外,刑法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這是指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獲取的商業祕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屬於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所謂“應知”,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判斷,其是應當和能夠知道所涉及的商業祕密的上述情況的。不能借口不知實情而作為辯解其上述行為無罪的理由。
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是行為人直接實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幫助他人實施前述任何一種行為,並且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都構成本罪。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但是,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也不可能規定某種單一的數額作為判斷損失程度的標準。這是司法實踐面臨的較困難和複雜的問題。
一般認為,重大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其損失程度要考慮多種因素,綜合作出判斷,如開發、研製該項商業祕密的成本;使用該商業祕密現實和預期佔有市場的大小,以及因侵權而帶來的損失;侵權人的生產能力,以及使用該商業祕密所獲得的利益;權利人使用其商業祕密預期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權而損失的經濟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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