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財產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應該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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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財產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應該如何分
全部財產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應該如何分
1、如果是一方將其財產故意轉移至其父母名下,那麼屬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那麼對於此種情況法院會對於無過錯一方予以照顧,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2、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其父母名下的財產無法證明是從對方婚內收入而來的,那麼無法對非夫妻名下的財產進行處置,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是以夫妻在離婚時名下的財產為基礎進行分割,但假如其父母名下的財產是一方用婚內收入單方購置或者贈與的存在轉移財產的嫌疑,可以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應的債權。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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