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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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流程
公訴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和自訴,我們通常接觸較多的是公訴案件。而公訴案件的起點為公安局、國安局或監察委做刑事偵查,刑事偵查期滿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構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前移送至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審判時限內對案件進行判決,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的,可以在接到一審判決書10日內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圍繞一審判決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量刑是否適當的方面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人仍然不服可以申訴請求再審,但申請再審期間不妨礙生效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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