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寫5份保證書,再出軌給女方50萬離婚費用,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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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向妻子承諾“出軌即賠50萬元”,還寫下五份保證書,但最終多次出軌,夫妻雙方離婚
據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情簡介,這對夫妻育有三個子女。2008年的一天,女方的閨蜜哭訴稱,男子酒後對她動手動腳。為求得女方原諒,男子立下第一份保證書。然而,在2016年男子又出軌了,被妻子發現後,男子立下第二份保證書,其中有一條明確寫道,以後不可以再出軌,如有出軌行為向女方支付50萬離婚費用。然而,這份保證書依然沒有任何作用。2019年,男子再次出軌,並出具了第三、四份保證書。插足他們婚姻的第三者也向女方立下了一份保證書,表示與男子從此斷絕來往。五份保證書還是沒能挽回已經破裂的婚姻,兩人最終還是離婚了。女方將五份保證書提交至法院,要求男子支付50萬元離婚費用,這一要求被男子拒絕。法官認為,男子與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記錄、女方與第三者丈夫的聊天記錄,以及保證書等證據足以證明出軌的事實,男子為婚姻中的過錯方。法院根據男子的過錯事實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金的確定原則,以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對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確定男子支付損害賠償金20萬元。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忠誠協議”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和判斷呢?最高人民法院微課堂推出的“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務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的語音課程,主講人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吳曉芳(語音整理):目前這個問題爭議頗大,尚無統一共識。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書》並不違法,因為夫妻忠實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於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於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義務,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而在沒有具體協議約束的情況下,雙方承擔的是道德義務,而道德成本對於個人來説是隱性的,是不確定的。一旦簽訂了協議,就將隱性化的道德成本顯性化了,當事人很可能就會三思而行。從這個意義上説,“忠誠協議”對於維繫婚姻穩定將起到積極作用。 也有觀點認為,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院不能賦予“忠誠協議”強制執行力。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指導性意見中規定: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原《婚姻法》第46條(現《民法典》第1091條離婚過錯賠償)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發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後,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從上海高院和江蘇高院的上述規定來看,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均傾向於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國外夫妻之間忠誠協議的態度來看,通過對法國、德國、英國、美國的有關法律實踐進行比較,“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對夫妻忠誠協議協議或忠誠條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態度。”“即使配偶雙方能夠在特定義務和救濟問題上達成一致,比如生育控制、看足球賽、配偶藥物檢測以及對於通姦的損害賠償,法院通常拒絕執行上述條款,以避免對於婚姻中行為的不當干涉。”因此,司法不可過深介入婚姻關係內部,“清官難斷家務事”之説還是很有道理的。

可見,上述5份保證書案例,法院並沒有依據保證書的約定金額給予支持,而是以離婚損害賠償給予判定補償金額。

男方寫5份保證書,再出軌給女方50萬離婚費用,法院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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