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律師轉載強姦未滿14週歲導致懷孕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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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某某強姦罪刑事一審判決書

大竹縣律師轉載強姦未滿14週歲導致懷孕的判決書


山西省永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決 書

(2006)永刑初字第25號

公訴機關永濟市人民檢察院。

受害人尚某甲、又名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尚信村。

法定代理人尚某,女,系受害人尚某甲之母。

被告人尚某某,又名尚三木,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於永濟市栲栳鎮尚信村,漢族,文盲,農民,住尚信村。200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永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永濟市看守所。

永濟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0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強姦罪,於200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他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建功出庭支持公訴,受害人尚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尚某,被告人尚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永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農曆8月15日前後的一天下午4時許,被告人尚某某將本村幼女尚某甲強行拉至村西師養才蘋果園房內,對尚實施了姦淫,致其懷孕。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害人的報案材料、證人證言、現場指認筆錄、現場平面圖、户口複製件、化驗報告單等,認為被告人尚某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應從重處罰,請求依法判處。

受害人尚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尚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

被告人尚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5年農曆8月15日前後的一天下午4時許,被告人尚某某在本村巷道里見到同村幼女尚某甲獨自一人,即強行將尚某甲拉到村西師養才的蘋果園的一空房內,強行將尚某甲的褲子、褲衩脱至膝蓋處,對尚實施了姦淫。之後,被告人尚某某給了尚某甲10元錢,不讓尚某甲將此事告知其母親和家人。此事發生以後,尚一直未將此事告知他人,直到其母親帶其到診所看病,化驗出已懷孕,在母親的追問下,才將此事的前後經過告知了其母親尚某。至此案發,被告人尚某某被抓捕歸案。在訴訟中,被告人尚某某的親屬主動賠償受害人尚某甲經濟損失3500元,並達成協議。受害方請求司法機關對尚某某從輕處罰。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害人母親尚某的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證明2005年11月7日帶女兒到診所看病,被告知其女兒懷孕,第二天到趙柏醫院檢查再次被確診,於是追問女兒,女兒講述了她被強姦的前後經過,接着就報了案。

2、被害人尚某甲的詢問筆錄,證實其被強姦的事實。

3、趙柏鄉衞生院對尚某甲的化驗報告單,證實尚某甲尿檢HCG呈陽性,已受孕。

4、尚某乙的户口證明,證明其出生於1992年10月27日,被侵害時尚未滿14週歲。

5、被告人尚某某的指認筆錄、照片,證明其作案的地點和指認經過。

6、現場平面圖,證明尚某某作案的地點、方位。

7、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材料,證明其作案的事實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一致。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8、協議書及法院的調查筆錄,證實在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家屬已達成民事和解,被害方請求對尚某某從輕判處。

上述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本院已查明的事實,符合證據要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道德敗壞,強行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致其受孕,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XX

人民陪審員  吳 XX

人民陪審員  姬XXX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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