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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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執行控訴或辯護職能,並與案件事實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切身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2 項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懷疑犯有罪行,從而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受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追究的當事人。被告人是指被認為犯有某種罪行而受人民檢察院正式起訴或者被自訴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其罪行之有無的人。被告人是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審判階段的不同稱謂。

(二)被害人、自訴人

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實體法上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能以多種身份出現:對於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從而成為自訴人;在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案件,他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成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與公訴人一道,共同對犯罪行為進行指控。

自訴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通常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之規定,被害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刑法》第 98 條之規定,在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此時人民檢察院是否取代被害人成為自訴人,有待商榷。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直接經濟損失,並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能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繼承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但也可以是刑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者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負有償責任的其他公民和單位;此外還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以及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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