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安置房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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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安置房應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交付安置房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概況

201366日,劉某某與二七區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二七區京廣北路以東、中原路以北綜合整治項目指揮部簽訂了《徵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約定:劉某某於2013613日之前搬遷完畢,二七區政府為劉行中安置房屋面積172.6平方米,臨時安置期限36個月(自2013110日至2016110日);過渡費按照劉某某有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2/月支付;二七區政府未按照約定支付各種補償費,自違約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徵收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過渡期結束後,二七區政府依照安置方案規定,對劉某某過渡費進行了翻倍發放(每平方米24/月)。2018426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鄭政〔201828號《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8號《意見》)文件,該文件規定,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標準發放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1800元,按照1800元發放,該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劉某某據此訴至一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一)關於履行案涉補償安置協議、交付安置房屋的問題。一、二審法院認為,二七區政府尚未開始建造安置房,並未拒絕履行案涉補償安置協議,因而,對劉某某要求履行案涉補償安置協議、交付安置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案涉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二七區政府負有交付安置房的義務,而且案涉補償安置協議中也明確約定了36個月的臨時安置期限。劉某某提起本案訴訟時,臨時安置時間早已期滿。劉某某要求法院判決二七區政府履行補償安置協議,交付安置房屋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於補發過渡費的問題。案涉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於20136月,約定按照有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2元每月發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二七區政府在超過臨時安置期未能交房的情況下,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28號《意見》出台於2018426日,其中規定:實行期房安置並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徵收人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發放。該意見繫結合當前房屋租賃市場實際情況,為滿足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確保被徵收人的生活質量而對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作出的調整。本案中,自案涉補償安置協議簽訂至今已六年之久,協議中約定的安置房仍未解決,二審法院判令二七區政府補發自20185—20191月的過渡費7766.82元,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應予以支持。

(三)案涉補償安置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約定臨時安置期限為36個月,自2013110日至2016110日。二七區政府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可以根據劉某某因長期未被落實安置房受到的實際損失酌情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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