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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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上訴

離婚民事上訴狀

離婚民事上訴狀

述人(原審被告):張××,女,××歲,××省××縣人,住本縣渠江路66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於一九九×年×月×日(50)民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原判決認為:雙方婚姻系父母包辦,缺乏感情基礎。婚後不久,雙方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和打鬥。近年來,女方毫無根據地懷疑男方另有外遇,經常到男方工作單位吵鬧,影響工作,雙方感情日益破裂。為此,夫妻分居已兩年。現男方提出離婚,法院調解無效。經調查,證實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和解,因此判準離婚。

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正確的。我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雖系父母包辦,但訂婚後,我們彼此不斷約見,進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錯。結婚也是被上訴人自願的,沒有異議,這有親友可證。我們結婚已有幾年,生下了我們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並無大的分歧。根據這些事實,是不能認定我們沒有感情基礎的。況且,認定父母作主,必然無感情,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不能成立。只是由於近一兩年來被上訴人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家庭照顧不夠,始有爭吵。但爭吵的內容畢竟只限於“家庭瑣事”,原審判決也是如此認定的。因瑣事爭吵而判決離婚,於法無據。至於我去對方單位反映情況,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卻是為了解決問題,為了和好,原審據以為判離理由,未免武斷。至於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另有別戀,也不是原判中所説的“毫無根據”。早在兩年前,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與鄰居鄧××關係曖昧,後經多方瞭解,並有周圍同志及鄰居證實,他們的關係確已越出正常的範圍。經過上訴人的勸解,被上訴人對此有所收斂,但還是揹着我和鄧××發展不正常關係。去單位反映,既是為了家庭,也是為了被上訴人不致越陷越深,鑄成大錯。原審不查究竟,得出了錯誤的判斷。

據上所述,只要被上訴人出於至誠,放棄錯誤思想,改善夫妻關係,我們倆完全可以恢復和好,破鏡重圓。我也有缺點,願今後改正。為了家庭的幸福,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此致

××縣人民法院轉送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蓋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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