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扣留鉅額房款案如何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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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師事務所 周傳豹

房產公司扣留鉅額房款案如何收場



    天津某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扣留鉅額客户房款之事,由於涉案金額巨大,受害者人數眾多,一經曝光,即在國內尤其是同行業中引起軒然大波。據瞭解,老百姓購房款1.5億元被該公司扣留,而該公司目前資產卻不足1億元,公司高管被監視居住。數百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假如款項不能如數追回,受害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該案應如何收場?筆者認為,該案的最終結果不外乎以下三種:



    一、公司破產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破產必然涉及到清算。在清算過程中,對於該公司的對外投資,可請有關專家把脈,能變現的變現,須留存的留存,例如有增值潛力的股票、套牢的不動產投資,以利於資產的保值增值。



    鑑於該案影響巨大,處理不慎可能引發羣體事件,可參照2004年東方大學城案的解決辦法,即政府部門介入,本着實事求是、對人民負責的原則,依法清核資產,償還債務。資不抵債的,可折抵一定比例償還,當然,這需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最大可能地減小債權人的損失。



    二、公司重整



    所謂公司重整,又稱公司更生、破產保護、司法康復,是指陷入經營、財務困境,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實施強制整頓,使之擺脱經營和財務困境,重新復興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佈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0條規定,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此種程序下,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協調,例如政府嫁接,向銀行貸款,先償還當事人款項,而後重整該公司,使其成為一家運作規範、經營良好的公司,而後再逐步還貸。筆者認為,這也是解決該案的最佳辦法。經過公司重整,公司的經營狀況有可能得到好轉,可以在公司繼續存續的狀況下,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公司託管



    《企業破產法》第134條僅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規定了接管、託管等措施,並未對一般企業法人的破產做出類似規定,但是也未明令禁止。因此,若考慮到該公司的名稱不適宜繼續存在,有關監管部門可考慮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公司進行接管、託管,而由接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享受一定程度的政策優惠。



    至於本案的最終解決方案,相信相關部門會做出最為妥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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