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 簽訂離婚協議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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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簽訂離婚協議有哪些要求
一、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1、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2、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3、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4、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5、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6、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簽訂離婚協議有哪些要求
1、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2、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3、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4、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籤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5、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對於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