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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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當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不論是出於何種原因,都會將對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關係解除後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但是,當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出現了一些客觀的情況時,這就包括一方不能撫養子女,或者一方認為自己條件優越,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的撫養就成了一個應當解決的問題。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些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的需要,並且同時也是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來判斷的。不管男女出於什麼目的離婚,而子女終究是無辜的。因此,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和原因,對於因為子女產生了撫養權糾紛後終究應當有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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