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BF―20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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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BF―2021―0213)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BF―2021―0213)

BF――2014――02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鑑於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計劃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期:__________天。

五、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分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完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並與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其中,承包人____份,分包人____份。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分包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承包人:_________(蓋單位章)  分包人:_________(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的施工總承包合同。

1.2 本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共同簽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協議書: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5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做的修改或補充。

1.6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説明。

1.7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中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中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9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分包人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 整體工程: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總包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有關工程。

1.13 本分包工程: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約定負責實施、完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整體工程內的有關工程。

1.14 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5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6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1.17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10.3.1項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8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9 完工日期:指第1.18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約定確定。

1.20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21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23.2款中約定由分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2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23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4 合同價格:指分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分包工作後,承包人應付給分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5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22.1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6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 適用法律

本分包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分包合同。

4. 標準和規範

4.1 本分包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北京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時,分包人應書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別指令,分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分包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最新版本執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 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關係

6.1 承包人應組織分包人就總包合同中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條款進行交底。

6.2 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與本分包合同有關,承包人應及時督促發包人完成。

6.3 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約定,未經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應與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生直接工作聯繫。

7. 圖紙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分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所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分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8.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分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8.1.2 承包人應確保與本分包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得到及時辦理。

8.1.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提供圖紙,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8.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分包人提供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本分包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承包人應向分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8.1.5 承包人應按第10.3.1項的約定向分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8.1.6 承包人負責整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對分包人的綠色施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督促分包人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規定,對施工現場範圍內各分包人的綠色施工進行統籌管理。

8.1.7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8.1.8 承包人應在分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本分包工程達到實際完工的標準,並辦理本分包工程相關完工驗收手續後,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現場。

8.1.9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8.2 項目經理

8.2.1 承包人應任命承包人項目經理派駐現場,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約定的授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

8.2.2 項目經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 承包人有權變更或撤銷關於項目經理的委派。任何此類的變更或撤銷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並在到達分包人時生效。

9. 分包人

9.1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包括:

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分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1.2 分包人應嚴格按本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分包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分包人應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設置合理可行的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非獲得承包人書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有關管理機構規定的崗位證書。

9.1.5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9.1.6 分包人負責合同中約定的應由分包人自行承擔的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1.7 合同約定需承包人審批、認可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樣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議皆不會減輕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9.1.8 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9.1.9 在辦理完工驗收手續前,分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直至完工後移交給承包人為止。

9.1.10 分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分包人項目經理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間,分包人應任命分包人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約定的授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分包人項目經理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分包人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分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報送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准。經承包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1.2 實際進度與第10.1.1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分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承包人審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分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承包人審批。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工期

10.2.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響。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劃分不同區段,各區段的工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0.3 開工

10.3.1 承包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分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分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承包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3.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分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應賠償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分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4.2 除第10.4.1項約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第28.1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且分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分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承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應賠償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應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分包人無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原因導致分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5.2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分包人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 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逾期完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完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償還。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分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分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約定執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內提前完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約定提前完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1. 工程質量

1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的,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分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2 如整體工程質量需要達到創優目標,創優目標及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分包人應確保本分包工程能夠滿足整體工程質量創優目標的要求,並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實現整體工程的質量創優目標。本分包工程合同價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達到質量創優目標相關要求並配合承包人實現該質量創優目標所需發生的相關費用。

11.3 承包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1.4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4.1 經分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分包人應通知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應按時到場檢查。承包人未到場檢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無論承包人是否到場檢查,對已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分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

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承包人有權指示分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1.5.2 由於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人採取措施補救的,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2. 試驗和檢驗

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承包人,承包人應簽字確認。

12.3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分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3. 安全綠色施工

13.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總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視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對於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2 除第14.1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分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分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分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24小時前以書形式通知承包人,並提交製造商產品介紹説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承包人審核。

(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分包人應按承包人要求的時間將材料和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5. 變更

1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變更指示,分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承包人的變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6.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7. 計量

17.1 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承包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7.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10天內完成對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分包人進行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分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承包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分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3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10天內完成審核的,分包人報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分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8. 合同價款支付

18.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8.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18.3 經承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 完工驗收

19.1 本分包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完工驗收條件時,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19.2 承包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分包人應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承包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則視為工程完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通知分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分包人承擔。

1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分包人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新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完工驗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完工日期。

20. 移交

20.1 當本分包工程辦理了完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20.2 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應承擔給承包人所造成的損失。

20.3 承包人無故未在第20.1款約定的期限內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賠償由此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分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臨時工程,直至承包人檢驗合格為止。完工清場費用由分包人承擔。

21. 結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後,分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

2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工程完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

21.3 承包人確認完工結算報告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分包人。

22. 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2.2 缺陷責任期滿時,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分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承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分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保證金返還分包人。

2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分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3.2 分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4. 違約

24.1 承包人違約

24.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4.1.2 承包人違約時,分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收到該通知後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分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4.1.3 分包人按第24.1.2項暫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分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4.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2 分包人違約

24.2.1 分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分包人違約。

24.2.2 分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分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4.2.3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28天內,分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承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分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5. 索賠

25.1 承包人索賠

25.1.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向分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向分包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

25.2 分包人索賠

25.2.1 根據合同約定,分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14天內向承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內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分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14天內,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分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6. 保險

26.1 分包人應充分了解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所辦理的保險是否能滿足分包人對於投保內容、保險金額等的要求,如果分包人認為不能滿足要求的,應自費補充投保。

26.2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7. 擔保

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分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分包人辦理履約擔保的費用已包括在簽約合同價內。承包人是否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及其額度、有效期的截止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同時向分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7.3 關於擔保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8.2&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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